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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於改名2次之後,申請再次改名案。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成年人於改名2次之後,申請再次改名案。
事實經過

朱君已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分別於未成年及成年後改名2次,今朱君以出生登記時戶政人員登錄錯誤為由申請更正,並申請再次改名。



問題分析

一、 按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 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三、 依朱君陳述,出生登記因申請人祖母一時不察,未注意承辦人員將姓名「朱珮○」登記為「朱佩○」;之後,其父母仍決定要改回正確之姓名「朱珮○」,又因父親不諳法令,向戶政所申請時,將姓名更正案誤申請為姓名變更。

四、 本案朱君已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成年後向本所申請第二次改名在案,依前揭規定已不得再申請改名。惟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本所當竭盡所能查明事實並協助解決其問題。

處理情形

一、 本所先以查詢戶籍資料傳真單向原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所查得其出生登記申請書及出生證明書,於出生證明書背面確實有手寫之「朱珮○」字樣,惟出生登記申請書姓名為「朱佩○」。

二、 為求嚴謹,行文請該所查明後答復,得到因當時承辦人員業已退休,無從查考其原委之答案。

三、 因所附出生證明書背面確實書有「朱珮○」字樣,合理推定係承辦人員誤登,且朱君陳述之原因屬實。爰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准其所請,將原第一次改名更正為姓名更正,原第二次改名更正為第一次改名,再依其申請受理其第二次改名,圓滿解決朱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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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