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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郭○○經法院判決確認前婚姻關係存在造成重婚,其後婚姻撤銷登記疑義案。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有關本轄居民郭先生經法院判決確認前婚姻關係存在造成重婚,其後婚姻撤銷登記疑義1案。
事實經過

本案當事人郭先生於民國99年11月與陳小姐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後,於民國101年9月與廖小姐結婚。惟陳小姐於郭先生、廖小姐結婚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偽造離婚協議書上證人簽章,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於民國102年6月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經法院調查,當事人因協議離婚未具備法定要件,於民國102年7月2日判決確定郭先生與陳小姐婚姻關係存在,陳小姐遂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至本所辦理撤銷離婚,致造成重婚。



問題分析

一、 按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48條第1項前段:「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3項前段:「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4項:「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次按民法第985條第1項:「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 另內政部81年3月27日戶司發字第8100320號函略以: 「該重婚行為如發生在74年民法修正後,依修正後民法第 988條第2款規定,重婚無效,戶政機關得憑有重婚之戶 籍資料辦理撤銷登記,如戶籍未記載重婚者,得憑法院確 認婚姻無效之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撤銷登記。」又內政部 97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99862號函:「按民法第 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2 人以上結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無效……3、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 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 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務部 92年1月14日法律字第0910050457號函略以,第三人 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有待法院本於調 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是以本案宜由相關當事人循法律 途徑向司法機關確認該後婚姻之效力,俟判決確定後再依 戶籍法第25條意旨辦理,俾免影響其權益。」

處理情形

一、 撤銷結婚登記涉及身分重大變更,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 爰陳小姐持憑之法院家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主文載 明確認其與郭先生婚姻關係存在,並未同時確認後婚姻之 效力,僅於判決內容得心證之理由四提及郭先生非屬善意 無過失,究此,當事人如經催告仍不為申請,本所得否逕 為辦理撤銷郭先生與廖小姐結婚登記,本所遂於102年8月 14日以中市南屯戶字第1020004197號函報請釋示。

二、案經本市政府民政局102年8月21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28397 號函復以,本案依案附資料記載,郭先生與陳女士於99年11月辦理 兩願離婚登記,另於101年9月與廖女士結婚,惟因上開離婚登記未 具備法定要件,而不生效,造成重婚情形。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婚字第141號家事判決書內容略以:「…叁、得心證之理由:… 四、…被告辯稱…係因不懂法律,而屬善意無過失云云,並無可 採。…五、…被告並非善意信賴其與原告之前婚姻因離婚登記而消 滅,故兩造之婚姻關係仍屬存在…。」,故後婚姻顯與民法第988 條第3款之但書不符,自應屬無效,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及 參照內政部100年3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00050278號函規定辦理撤 銷之。

三、本所爰於102年8月26日催告郭先生及廖女士至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並於102年9月9日依上開規定逕為辦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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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09-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