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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蔡○○先生申請辦理叔父蔡○尚死亡登記,其死亡者身分疑義案。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有關蔡○○先生申請辦理叔父蔡○尚死亡登記,其死亡者身分疑義案。
事實經過

本案蔡○○先生自述其叔父已死亡多年,其子女因故,不願出面辦理其父之死亡登記,故提憑代號為「社遊中」之死亡證明書影本至本所欲辦理叔父蔡○尚死亡登記,惟代號「社遊中」與本轄居民蔡○尚是否為同一人不無疑義,爰積極協助申請人查證相關資料,以正確戶籍登記,並達為民服務之效。



問題分析

1. 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登記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14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初次設籍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3. 簡述遊民「社遊中」個案經過:

(1) 民國88年5月11日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護送蔡○山(民國25年11月5日生)男性路倒病患至臺大醫院就醫,採捺指紋送比對。

(2) 民國88年6月30日經役男指紋資料比對為設籍臺中縣光明路○○號(民國25年11月5日生),其餘資料不詳;由臺大醫院函查臺中縣政府回函表示,目前戶籍資料無此人。

(3) 民國88年8月17日由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安排愛德養護中心給予安置並取名為「社遊中」。

(4) 民國93年11月26日病逝於臺北縣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

(5) 民國94年4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電話告知申請人北上處理叔父死亡後續事宜。

4.經查蔡○山於民國50年1月23日改名為蔡○尚。為免除民眾往返奔波,並查明確切資料,案經本所函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證代號「社遊中」之真實身分。

處理情形

1. 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調閱「臺北縣身分不詳者個案卡紀錄」及相關檔存資料,「社遊中」(蔡○山)因身心多重障礙,於民國88年5月24日及民國88年8月11日協助安置。

2.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室人工分析結果比對確認代號「社遊中」之遊民指紋與本轄居民蔡○山之十指紋相符。

3. 綜上,本案既經函復證實「社遊中」與蔡○尚(原名蔡○山)係為同一人,且於民國93年11月26日死亡,爰通知申請人蔡○○先生至所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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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10-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