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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居民姚○雪與高雄市三民區居民姚○雪重複設籍案。

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特殊案例分析
案由 本轄居民姚○雪與高雄市三民區居民姚○雪重複設籍案。
事實經過

1. 本所於102年4月接獲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通知,表示該轄區居民姚○雪疑似與本轄區居民姚○雪重複設籍,進而展開追查求證。

2. 經查閱戶籍資料發現姚女士於民國37年在福建省金門縣初設戶籍,歷經遷徙於56年遷入高雄市苓雅區並配賦統號,復於民國63年遷入高雄市三民區後戶籍即未曾異動,民國90年由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3. 次查姚女士復於民國77年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在臺中市東區申報戶籍並配賦統號,歷經遷徙後於88年遷入本轄,致形成重複設籍。

4. 經本所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閱姚女士之入出境資料,該民曾於76年3月出境直至76年12月始入境,長期居留國外六個月以上依規定應辦理遷出登記。

5. 本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相關規定主動與姚女士聯繫,實地訪查並將訪查內容做成紀錄。

(1) 經查受訪人姚○雪與設籍高雄市三民區姚○雪確係同一人,姚女士聲稱因當時不了解戶籍登記方式,於香港返國入境後誤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境證副本」申報戶籍,造成重複設籍情形。

(2) 目前姚女士居住於現戶籍地(即訪查地點),並使用後報之統號申報各類個人資料,希望能維持現況繼續使用目前統號,以避免變更統號後換發各類證件之麻煩。

(3) 據姚女士表示其父姓名應為「姚○」,而非目前戶籍資料上之「陳○」,經查係戶所過錄錯誤所致,應辦理父姓名更正登記。另出生別誤報為「次女」實應為「長女」,亦應辦理出生別更正登記。

(4) 查姚女士目前戶籍資料上婚姻狀況為:李××(離),漏登先報之戶籍資料婚姻狀況:劉××(離);張××(離),經求證本人確認屬實,應辦理補填記事,以正確戶籍登記。

問題分析

1. 依戶籍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同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2. 按重複設籍相關規定,在兩地重複申設戶籍,如一地為虛設者,應以實際居住地所設之戶籍為準,撤銷非實際居住地申報之戶籍,由受理撤銷登記之戶政事務所通報有關戶政事務所,分別為撤銷及記事之處理,如當事人認為實際居住地登記事項有錯誤時,另依規定申辦更正登記(78.8北市警戶字第111766號函)。

3. 次按70台閩地區戶口校正需知(12):「出境人口,如係長期居留國外六個月以上,而出境旅客登記表,尚未由有關機關轉送者,除應查詢並登錄查報錄,暨在備考欄註明事實外,應函入出境管理局查明正確出境日期後,通知申請人申辦遷出登記,如係單人戶,或全戶出境,而無適格之申請人時,應由該轄戶籍人員填具遷出登記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准後,代辦遷出登記。」

處理情形

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本所依據姚女士102年4月申請書據以受理該重複設籍案。更正其父姓名及出生別,並補填離婚記事。另函請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及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其相關戶籍登記事宜,俾利其戶籍資料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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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3-10-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