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戶政法令及案例分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甲君結婚記事外籍配偶「新加坡國人」誤載為「新加坡華僑」身分更正案。

 
案由 甲君結婚記事外籍配偶「新加坡國人」誤載為「新加坡華僑」身分更正案。
事實經過 本轄居民甲君配偶為新加坡國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時,因戶籍謄本結婚記事登載「與新加坡華僑結婚」,被告知具我國國籍,不符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條件。據甲君陳述,先生具有新加坡國籍,當時因工作關係前來我國工作,未具華僑身分且至今未申請任何華僑相關證明文件,希望本所協助更正結婚記事,俾便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問題分析

一、按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 更正之登記。」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戶籍登記 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又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外國人在我國 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或居住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 10 年以上,其中有 5 年每年居留超過 183 日,並符合下列 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第 5 項: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合先 敘明。

三、本案當事人甲君表示,民國 83 年與配偶在新北市○○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配偶提憑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新加坡 護照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 82 年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 留證,先生具有新加坡國籍,未具華僑身分。

處理情形

一、甲君配偶究係新加坡國人或新加坡華僑,事涉當事人身分 權益,本所遂於 103 年 9 月 16 日函請承辦戶所查明甲君 配偶是否以華僑身分辦理結婚登記及檢附之結婚文件是 否附有華僑身分相關證明;同時函文僑務委員會查明甲君 配偶是否具有華僑身分之記錄;另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查明甲君配偶是否曾以華僑身分申請入境居留、定居與 居留排列配額。

二、案經承辦戶所 103 年 9 月 17 日回復並檢附甲君結婚登記 申請書、結婚證書、配偶外僑居留證及外國護照等影本供 參,未有華僑身分相關證明文件;103 年 9 月 19 日僑務委 員會函復本所,甲君配偶未曾向該會申辦華僑身分證明文 件;103 年 9 月 22 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亦復以,甲君配偶未曾以無戶籍國民身 分申請入境居留、定居與居留排列配額。

三、本所隨即依查調結果通知甲君配偶辦理身分更正,並於 103 年 9 月 24 日協助甲君完成個人記事更正登記。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1
  • 發布日期: 2014-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