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