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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冒領國民身分證將觸犯刑罰,請勿以身試法!

冒用、冒領國民身分證
冒用、冒領國民身分證

依據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為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且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網站首頁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05
  • 發布日期: 2019-11-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神岡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16